據新華社長沙10月17日電17日上午,湖南省長沙市岳麓區人民法院對被告人新快報記者陳永洲損害商業信譽及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卓志強損害商業信譽一案作出一審判決,認定被告人陳永洲犯損害商業信譽罪,判處其有期徒刑一年四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犯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判處其有期徒刑八個月,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一年十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追繳被告人陳永洲犯罪所得人民幣三萬元,上繳國庫。認定被告人卓志強犯損害商業信譽罪,判處其有期徒刑十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
(原標題:陳永洲獲刑1年10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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