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江商報太平洋房屋消息 ■社會聲音
  ■張貴峰(系統傢俱荊門 職員)
  12月19日,安徽涇縣農民程朝穆在汽車借款土葬後,墳墓被公務人員強行挖開,棺槨被澆柴油燒成灰燼。該縣民政局局長胡厚永稱,這樣做是按殯葬管理的相關法規來進行的。(12月28日《法制晚報》)
  拿“殯葬管理法規”來為強制“挖墓焚屍”做辯護,涇縣民政部門無疑顯得非常無知。2012年新修訂的《殯葬管理條例》一個最大變化正是,將原第20條修改為:“將應當火化的遺體土葬……由民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刪除了“拒不改正的,可以強制執行”。這意味著,依據新《條例》,民政部門已不再擁有系統傢俱諸如“強行火化”這樣的行政強制執行權。
  而《殯葬管理條例》之所以必須這樣修訂,又是因為已於2012實施的《行政襯衫強製法》明確規定,“行政強制執行由法律設定,法律沒有規定行政機關強制執行的,作出行政決定的行政機關應當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這當然是因為下位法不能凌駕於上位法,《殯葬管理條例》作為行政法規,無權對強制執行作出規定。
  這也就是說,伴隨著《殯葬管理條例》修訂和《行政強製法》實施,民政部門“強行火化”的行政強制權,不僅已失去法律依據,也已被法律明確禁止,若堅持強行為之,就明顯突破了“政府守法”的法治邊界,涉嫌違法執法,必須承擔相應的違法責任。依據《行政強製法》第61條,“行政機關實施行政強制,沒有法律法規依據的,由上級行政機關或者有關部門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事實上,即便不論法律法治,僅從傳統的道德倫理、文化習俗的角度審視,涇縣民政部門這種極為暴戾野蠻、肆無忌憚的“挖墓焚屍”做法,也是非常不堪的。
  在有著深厚“慎終追遠”文化傳統,講究“入土為安”“葬之以禮”等價值觀念的中國,先人的廬墓墳塋實際上不僅簡單是逝者安息之地,更是生者安頓心靈、寄寓深厚“孝敬”倫理情感的場所,不僅是單個家庭維繫情感記憶的重要紐帶,更是整個民族傳承共同文化信仰、精神家園的一個重要載體和象徵。這種語境下,涇縣民政部門粗暴“挖墓焚屍”,顯然不僅是對逝者的大不敬,也是對生者的大不敬,不僅是對某個當事家庭情感尊嚴的羞辱冒犯,亦是對我們所共同擁有珍視的精神信仰、文化禁忌的一種羞辱冒犯。放任坐視這樣的羞辱冒犯,無疑既不可能有助於“民德歸厚”,更不可能有益於“弘揚中華文化,建設中華民族共有精神家園”。
  當然,嚴格限制土葬,強調“火葬區遺體一律火葬”,並非沒有現實合理性,但具體如何實施推行“一律火葬”,顯然又決不能沒有任何界限、底線地肆意為之。首先,至少須恪守“嚴格依法守法”的法治底線和“尊重敬畏傳統文化心理”的倫理底線;同時,對於“強行火化”之類行政強制,還應秉持一種剋制慎用的原則界限。這正像《行政強製法》強調的,“採用非強制手段可以達到行政管理目的的,不得設定和實施行政強制”,“實施行政強制,應當堅持教育與強制相結合”。  (原標題:民政局挖墓焚屍踐踏法律、倫理底線)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rh62rhtzcg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